关于印发《重庆市风景园林专业职称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城市管理局,两江新区组织人事部、城市管理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党群工作部、城市管理局,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城市管理局,市级部门人事(干部)处,各高等院校科研单位人事处,大型企事业单位人事(人力资源)部门:
现将《重庆市风景园林专业职称考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
2024年1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风景园林专业职称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和选拔风景园林专业技术人才,加强风景园林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规范风景园林专业职称考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庆市风景园林专业职称考试,实行全市统一组织、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标准、统一证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三条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考试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并会同重庆市城市管理局确定考试合格标准。重庆市城市管理局负责拟定考试大纲、组织命审题和继续教育等工作,并协助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做好考试考务工作。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共同委托重庆市人事考试中心负责考试考务工作。
第四条 重庆市风景园林专业职称考试分设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考试。助理工程师、工程师实行以考代评,不再进行相应层级的职称评审或认定;高级工程师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考试成绩合格并通过评审者,可获得高级职称。
第五条 重庆市风景园林专业职称考试各级别均设风景园林规划设计、风景园林工程2个专业方向,考生在报名时可根据本人所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方向选择其一。风景园林规划设计专业方向考试科目为《风景园林基础》《风景园林规划与设计》;风景园林工程专业方向考试科目为《风景园林基础》《风景园林工程与技术》。
第六条 凡在我市从事风景园林工作,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和业务素质,符合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风景园林专业职称考试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考试。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报名参加助理工程师风景园林专业职称考试:
1.具备中等职业学校学历,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5年;
2.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3年;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1年;
4.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报名参加工程师风景园林专业职称考试:
1.具备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4年;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2年;
3.具备博士学位。
(三)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报名参加高级工程师风景园林专业职称考试:
1.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5年;
2.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2年。
3.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职称年限要求,但符合《重庆市工程技术风景园林专业职称申报条件》(渝人社发〔2022〕59号)中破格申报高级工程师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重庆市风景园林专业职称考试,考生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考试为合格。报考助理工程师、工程师考试合格者,由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统一颁发《重庆市职称证书》;报考高级工程师考试合格者,由重庆市人事考试中心印发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合格证明自考试通过之日起,在重庆市范围5年内有效,作为申报高级职称的必备条件。高级职称评审由相应的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八条 坚持回避原则和考培分离原则。凡参与考试命题、审题、阅卷等工作的专家及工作人员,不得报名参加当次相关科目的考试,不得参与或举办与考试内容相关的培训。
第九条 参与考试组织的考试实施机构、专家及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人事考试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遵守考试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0日起施行,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风景园林专业人员资格考试办法〉的通知》(渝职改办〔2010〕61号)、《关于印发〈重庆市园林工程专业人员资格考试办法(试行)〉的通知》(渝职改办〔2011〕78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之前取得的园林工程专业人员资格考试证书、成绩合格通知单(有效期为3年)和风景园林专业人员资格考试证书效用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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