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公园管理办法》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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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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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城市公园事业高质量发展,改善城市生态和人居环境,《城市公园管理办法》将从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此次出台的《城市公园管理办法》,对城市公园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进行具体规定。
《办法》中所指的城市公园,是指城市内具备园林景观和服务设施,具有改善生态、美化环境、休闲游憩、健身娱乐等功能,向公众开放的场所。包括利用公园绿地建设的公园和其他纳入城市公园名录的公园。
围绕规划建设,《办法》特别明确提出: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认种认养、捐资捐物等形式,依法参与城市公园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推动城市公园共建共治共享。
《办法》对城市公园的无障碍设施建设提出了具体要求,明确:
城市公园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
既有城市公园不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的,应当组织实施改造;不具备无障碍设施改造条件的,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替代性措施。
《办法》对开展城市公园绿地开放共享工作明确了要求,指出:
城市公园管理单位应当公布草坪和林下空间的开放时间、范围等信息。
此外,《办法》明确:
严禁在城市公园中以自建、租赁、承包、转让、出借、抵押、买断、合资、合作等形式设立私人会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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