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印发省级自然公园总体规划审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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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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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河北省省级自然公园总体规划审批管理办法(试行)》印发,进一步推进省级自然公园总体规划编制审批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指导省级自然公园科学发展、有序发展。办法共5章22条,于2026年1月4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
办法指出,河北省省级自然公园是指经河北省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划定或者确认的省级风景名胜区、省级森林公园、省级湿地公园、省级地质公园、省级沙漠公园、省级草原公园、省级海洋公园等。省级自然公园管理单位负责组织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坚持保护优先、开发建设服从保护的原则,突出自然特征和文化内涵。编制总体规划的面积、范围和边界要符合批复要求,并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交通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等规划充分衔接。
办法要求,各级林草主管部门负责对省级自然公园监督管理,省级自然公园管理单位要按照批复总体规划开展经营管理,严格控制开发强度,加强对森林、草原、湿地和野生动植物、地质遗迹等资源的保护。对不按照总体规划进行开发建设的自然公园,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将责令进行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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