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湿地保护条例》修订通过
作者:
中国绿色时报
时间:2023-4-3
阅读次数:1179
陕西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新修订的《陕西省湿地保护条例》。《条例》将于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湿地保护规划和湿地保护需要,通过将湿地纳入国家公园、建立自然保护区或者设立自然公园等方式,建立健全湿地保护管理体系,加强湿地资源保护。
县级以上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湿地承载能力和对资源的监测评估结果,合理确定游客最大承载量并予以公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落实自然保护地建设项目准入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要求,严格项目审批,预防和控制人为活动对湿地及其生物多样性的不利影响,避免对湿地生态系统和生态功能造成破坏。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指定相关部门或者机构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工作,依法追究损害湿地生态环境单位和个人的修复责任和赔偿责任。对破坏、污染湿地生态环境的行为,检察机关、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和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依法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声明|除原创内容及特别说明之外,推送稿件文字及图片均来自网络及各大主流媒体机构。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认为内容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认为内容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 主办:重庆市风景园林学会承办:重庆立意园林咨询有限公司
- 学会电话:(023)68801472 63673736 63673738 63892447QQ:944865067
- 地址:重庆菜袁路205号世纪花城A栋3楼
- 渝ICP备11002947号-1 渝公网安备 500103020028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