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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园林特色传统技艺保护与传承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24-1-3 阅读次数:1469

渝城管局发〔2022〕2号

各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城市管理局,局属各单位:

《重庆市园林特色传统技艺保护与传承管理办法》已经市城市管理局2021年度第25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  

2022年1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园林特色传统技艺

保护与传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弘扬中国园林传统文化,保护重庆市园林特色传统技艺,促进本市园林特色传统技艺事业的传承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重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重庆市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办法》等法律法规文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从事园林特色传统技艺的发掘研究、申报认定、保护传承等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园林特色传统技艺,指在园林园艺(含造园、盆景、花艺等)制作过程中,主要采用传统原材料,以传统手工艺制作、有完整工艺流程、体现巴渝特色、具有行业影响力、技艺精湛的园林技术工艺。

第四条

 重庆市园林特色传统技艺的保护与传承坚持科学研究、认证保护、传承利用、创新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园林特色传统技艺的指导研究、认定管理等工作。

各区县(自治县)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做好本辖区内园林特色传统技艺的发掘、初审、管理等有关工作。

第六条 

重庆市园林特色传统技艺实行申报认定保护制。

第七条

 申报认定重庆市园林特色传统技艺的,由申请人(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向区县(自治县)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申请书;

(二)技艺名称、历史由来;

(三)主要工艺流程和原材料;

(四)技术特点和艺术特色;

(五)作品展示(实物或影像资料);

(六)申请人认为可以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

 各区县(自治县)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呈报,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对呈报的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并组织专家组进行评审、认定。

第九条 

专家组由园林园艺、工艺美术、历史文化、建筑城规等相关行业专家,5-11人的单数组成。

评审、认定工作原则上每三年进行一次。

第十条

 经专家组评审,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初步认定为本市园林特色传统技艺的,通过其门户网站、公众号或其他形式向社会公布,公示期十五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公示期内无异议的,由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定后予以公布,将该传统技艺确定为重庆市园林特色传统技艺,并向申请人颁发重庆市园林特色传统技艺传承证书。公示期内有异议的,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在公示截止之日后30日内,向申请者作出说明。

第十二条

 被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认定为重庆市园林特色传统技艺的,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为其建立档案,进行宣传,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

第十三条

 经认定的园林特色传统技艺并拥有知识产权的,其作品陈列、展示和交流应当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

第十四条

 对有较高的艺术和研究价值但濒临失传的技艺,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应进行专项研究,采用录像制作、文字记录等措施进行抢救保护和传承。

第十五条

 鼓励社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将重庆市园林特色传统技艺进行捐赠或者采取其他形式的保护和传承。

第十六条

 鼓励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建立园林特色传统技艺保护基地,加强理论研究及人才培养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城市公园、科普基地、社会团体、单位或个人举办园林特色传统技艺展览,以及开展市内外园林特色传统技艺交流,促进创新发展。

第十七条

 各区县(自治县)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在发掘或梳理具有本地园林特色传统技艺资料过程中,认为是失传或技艺有缺失的,应当鼓励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进行研究,使传统技艺得以完善和恢复,必要时,可以向市城市园林主管部门申报专项科研项目,待技艺得以完善后,进行申报认定。

第十八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予以奖励:

(一)发掘保护、研究传承、创新发展园林特色传统技艺有突出贡献的;

(二)捐赠园林特色传统技艺,做出重大贡献的;

(三)培养园林特色传统技艺人才成效显著的。

第十九条

 提供虚假材料骗取重庆市园林特色传统技艺传承证书的,由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取消其认定的资格并收回证书。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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