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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市管理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移植砍伐城市园林 树木占用(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 行政审批实施细则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24-1-3 阅读次数:1714

渝城管局〔2020〕125号

 

各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城市管理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移植砍伐城市园林树木占用(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行政审批实施细则》已经2020年度重庆市城市管理局第16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

                                2020年9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移植砍伐城市园林树木占用(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行政审批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移植砍伐城市园林树木,占用(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行政审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城市管理部门按照《条例》规定办理移植砍伐城市园林树木,占用(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许可手续。

第三条 

申请人应为建设业主。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当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宜时,应同时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第四条 

申请本细则规定的行政许可,应通过“渝快办”移动端、电脑端(市网上办事大厅),按要求录入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电子文档和图纸。

第五条 

规划自然资源部门的行政许可结果文件和图纸是指规划自然资源部门的建设用地规划或建设工程规划等行政许可结果文件和图纸,项目主管部门的意见是指项目立项批复、政府批示等文件,现场示意图或者定位图是指被占绿化现状、地理位置和占用前后的对比图等。占用城市园林公共绿地还应提交绿地占补平衡方案或相关资料。

第六条 

城市管理部门进行现场踏勘时,应当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场;对可以减少移植砍伐城市园林树木,以及减少占用(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的,应当提出优化建议和要求。

第七条

 因实施市政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确需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以及已建成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和道路附属绿地的地下空间进行开发利用的,应当经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专题论证,专家组成员应包含生态环境、植物保护、园林绿化、规划设计、建筑结构等方面专业人员。

第八条 

移植砍伐城市园林树木,占用(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依法应当缴纳城市园林绿化补偿费的,应按市政府规定的费用标准,按时限到指定的财政账户缴纳相关费用。

第九条 

各级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城市管理局规定的统一格式,制发移植砍伐城市园林树木、占用(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许可证。许可证遗失的,可以申请补发。

第十条 

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后,城市管理部门应及时做好事中事后监管。

取得许可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在作业现场明显位置公示相关许可。

第十一条

 城市管理部门通过政府网站公示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的依据、程序、方法、结果等信息,公布咨询监督电话,方便群众咨询,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二条

 申请人提供虚假信息取得行政许可或违反本办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行为信息,归集至重庆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纳入信用监管。

第十三条

 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到期后,申请单位应当按照原面积恢复绿地,绿化恢复质量应达到国家相关标准。

第十四条 

移植砍伐城市园林树木,占用(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许可的档案,应当由作出许可的部门按时间顺序整理,逐件归卷。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和移植砍伐城市园林树木的档案保存期按档案管理相关规定执行;占用城市园林绿地、移植古树名木档案应当永久保存。

第十五条 

本细则规范的行政审批行为,应当严格按照《重庆市政务服务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35号)的规定以及政务服务“好差评”等具体工作要求进行,并不断优化工作流程,提升工作效率,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服务质量。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2020年11月10日起施行。


附件: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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