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市管理局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绿地命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渝城管局〔2019〕77号
各区县(自治县)城市管理局、民政局,两江新区、万盛经开区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公安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的通知》(民发〔2018〕146号)和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局、市市场监管局《关于进一步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的通知》(渝民〔2019〕14号)文件精神,加强和规范重庆市城市绿地命名管理工作,切实增强城市绿地名称的直观性和指向性,有效提升市民的幸福感和获得感,市城市管理局和市民政局联合制定了《重庆市城市绿地命名管理办法(试行)》,并经市城市管理局2019年度第11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并实施,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或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给市城市管理局。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 重庆市民政局
2019年7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城市绿地命名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城市绿地命名管理,规范城市绿地命名、更名工作,实现城市绿地命名的系统化、标准化、规范化管理,根据《重庆市地名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城市绿地是指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具有一定规模,主要对居民日常生活、工作、休闲环境有直接影响的绿地。城市绿地包括: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和附属绿地。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管辖区内城市绿地的命名、更名和废名。
第四条
城市绿地命名除应遵循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和《重庆市地名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外,还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城市绿地命名应当尊重属地历史和市民情感,体现地域特色,展现时代特征,保持地名相对稳定,坚持人文性、前瞻性、整体性、大众性和专有性。
(二)主城区范围内(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巴南区、渝北区)城市绿地不得重名,并避免同音。其他同一区县(自治县)内城市绿地命名不应重名,并避免同音。
(三)城市绿地命名不得使用有损国家主权、民族尊严和领土完整以及带有民族歧视性的字词,不得使用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含义低俗的字词。
(四)城市绿地命名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不得使用外文、繁体字、异体字、自造字和标点符号,并尽量避免使用多音字、生僻字和容易产生歧义的字。
第五条
城市绿地名称由专名和通名两部分组成,专名反映城市绿地的专有属性,通名反映城市绿地的类别属性,不得单独使用专名词组或通名词组为城市绿地命名。
第六条
城市绿地专名使用规则
(一)城市绿地专名应当与当地行政区划、人文习俗、历史文化、自然地理等特征相适应。
(二)城市绿地专名应当与城市规划所明确的游憩、服务、生态、景观、文教和应急避险等主要功能相适应。
(三)未经批准,不得使用明文限制的“大、洋、怪、重”等不规范名称作为城市绿地专名。
(四)未经批准,不得使用人名作为城市绿地专名。
(五)禁止以国外地名、国外企业名、国外产品名和商标名作为城市绿地专名。
(六)通常情况下,城市绿地专名不得超出4个字。
第七条
城市绿地通名使用规则
(一)公园绿地: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景观、文教和应急避险等功能,有一定游憩和服务设施的绿地。分为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和游园。
1.综合公园:内容丰富、适合各类户外活动,具有完善的游憩和配套管理服务设施,原则上规模大于10hm2的绿地,一般以“公园”作为通名。
2.社区公园:用地独立,具有基本的游憩和服务设施,主要为一定社区范围内居民就近开展日常休闲活动服务,原则上规模大于1hm2的绿地,一般以“社区公园”作为通名。
3.专类公园:具有特定内容和形式,有相应的游憩和服务设施的绿地。根据功能类型,可以“遗址公园、体育公园、主题公园、动物园、植物园、游乐园”等作为通名。
4.游园:用地独立,规模较小或形状多样(带状游园宽度宜大于12m),方便居民就近进入,具有一定游憩功能,绿化占地比例大于或等于65%的绿地,可以“游园、园”作为通名。
(二)防护绿地:用地独立,具有卫生、隔离、安全、生态防护功能,游人不宜进入的绿地。可以“绿地、绿廊、绿带”等作为通名。
(三)广场用地:绿化占地比例大于或等于35%,以游憩、纪念、集会和应急避险等功能为主的城市公共活动场地,可以“广场”作为通名。
(四)附属绿地:附属于各类城市建设用地(除绿地与广场用地)的绿化用地。一般情况下,用建设单位或权属单位名为附属绿地命名,可以“苑、花园、廊、林、圃、小游园”等作为通名。
第八条
城市绿地命名申报材料
(一)城市绿地命名申请;
(二)城市绿地规划、建设审批材料复印件;
(三)城市绿地建设简况;
(四)城市绿地拟命名及说明;
(五)其他说明材料。
第九条
城市绿地命名程序
城市绿地命名,由建设单位在绿地竣工投入使用前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城市管理部门申报。
市级城市绿地以及需要冠名“重庆市”的城市绿地,其命名由有关单位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城市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征求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民政部门意见后,由市城市管理部门审批,并报市民政部门备案。其他城市绿地命名,按照隶属关系和管辖权限,由有关单位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城市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征求相关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意见后,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并报所在地民政部门备案。
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建设的城市绿地,由市城市管理部门命名并报市民政部门备案。
第十条
城市绿地命名经批准后方可正式公布使用。
第十一条
城市绿地更名
(一)凡有损国家领土主权和民族尊严、带有民族歧视、妨碍民族团结、字义庸俗以及其他违法的城市绿地命名,必须更名。
(二)凡不符合命名原则的新城市绿地名称均须更名;老城市绿地名称原则上保留不变,特殊情况必须更名的按程序报市城市管理部门审批并报市民政部门备案。
(三)因城市建设等原因,城市绿地专名指向、通名内涵发生变化的,应予更名。
(四)城市绿地名称应保持相对稳定,没有违反国家、重庆市相关规定的城市绿地名称一般不予更名。
第十二条
城市绿地的更名和废名应遵循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和《重庆市地名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规定,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由命名审批机关予以更名和废名。
第十三条
城市绿地命名自批准后三个月内,由批准机关向社会统一公告。
第十四条
城市建设用地外的区域绿地命名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明确规定的其他事项依照《重庆市地名管理条例》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9年9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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