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首页 >> 法规标准 >> 重庆相关法规 >> 重庆园林法规 >> 文件办法 >> 正文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生态公园 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24-1-3 阅读次数:1608

渝城管局发〔2021〕13号

各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城市管理局,局属各单位:

《重庆市城市生态公园管理办法》已经市城市管理局2021年度第22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

  2021年11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城市生态公园管理办法

第一条

 城市生态公园是城市绿地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规范城市生态公园规划、建设和管理,促进城市生态公园健康有序发展,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提升市民幸福指数,根据《城市绿化条例》《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重庆市公园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生态公园,是指用地性质为非建设用地,但紧邻城市建设用地或者被建设用地包围,具备山体、水系、林地、草地、湿地等自然景观资源,且具有保障城市生态安全功能和一定的城市公园服务设施,能够满足市民游览观光、休闲运动需求的绿地。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中确定的城市生态公园。

第四条

 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为城市生态公园管理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生态公园的规划、指导、监督工作。

区县(自治县)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城市生态公园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工作。

公园管理机构负责生态公园的日常运行、维护、保护等相关管理工作,制定管理计划,完善保护管理制度。

规划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生态公园相关工作。

第五条 

城市生态公园管理应当遵循生态优先、科学规划、保护为主、服务市民、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六条 

城市生态公园应纳入城市公园体系统一规划。

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城市生态公园设计方案进行论证。

第七条 

城市生态公园应当确定为永久保护绿地,纳入永久保护绿地名录统一管理。

第八条 

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每5年更新一次城市生态公园名录,对城市生态公园的新增、撤销等调整事项组织专家论证会进行专题论证,并公开征求公众和相关部门意见。

第九条 

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生态公园建设要求,组织编制相关技术标准。

城市生态公园建设应当符合《城市绿化条例》《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重庆市公园管理条例》《公园设计规范》和其他相关规范要求。城市生态公园配套建筑占地面积之和不得大于生态公园陆地面积的1%,城市生态公园配套建筑总面积(不含地下车库)不得大于建筑占地面积之和的1.5倍。

第十条 

城市生态公园中的现状资源应当进行严格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其永久性绿地性质或者破坏其永久性绿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天然林地、草地和湿地保有率、古树名木和后续保护资源就地保护率以及人文资源保存率等控制性指标应当按照相关要求进行严格管控。

第十一条

 坚持科学利用与生态保护相协调,在符合城市公园体系规划要求前提下,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科学引导城市生态公园资源利用,依法依规合理开展生态保护、游览观光、休闲运动、教育科普、生产经营等活动。

第十二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城市生态公园内禁止开(围)垦保护绿地、开矿、采石、采沙、取土等行为,禁止从事任何不符合城市生态公园主体功能定位的建设项目和开发活动。

第十三条 

城市生态公园的养护管理主体应当由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确定。前者无法确定的情况下,可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四条 

城市生态公园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安全保障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第十五条

 城市生态公园管理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生态资源监测,建立档案,鼓励运用智能化方式实现动态监测,并根据监测情况釆取相应的保护管理措施。

第十六条

 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定期对城市生态公园的绿化保护、管理和运营进行监督指导和检查。

城市生态公园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常态化监管机制,鼓励公众参与监督,并及时受理举报信息。鼓励运用信息化、智能化方式实现信息公开和动态监管,推进城市生态公园共建共治共享。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声明|除原创内容及特别说明之外,推送稿件文字及图片均来自网络及各大主流媒体机构。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认为内容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