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首页 >> 法规标准 >> 重庆相关法规 >> 重庆园林法规 >> 文件办法 >> 正文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园林绿化市场 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24-1-3 阅读次数:1598

各区县(自治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涪陵区、大渡口区、忠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城市管理执法总队,各直属单位,局机关各处室,各有关单位:

现将新修订的《重庆市园林绿化市场信用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

                        2018年11月19日 

 

重庆市园林绿化市场信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城市园林绿化市场环境,规范园林绿化生产经营秩序,促进重庆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健康发展,根据《重庆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08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结合重庆园林绿化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园林绿化市场信用管理,是指对在重庆市范围内,从事园林绿化项目规划、建设、管理及生产经营活动(以下简称市场活动)的各方市场主体(以下简称市场主体)信息的采集、记录、公布、存储、使用及采用信息实施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生产经营活动是指园林设施设备和花卉苗木的生产、销售、租赁等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参与园林绿化项目规划、建设、管理及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单位及从业人员。

第五条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城管局)按照法律、法规和重庆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市园林绿化市场信用管理工作,采集本市园林绿化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建立本市园林绿化市场信用管理系统。

第六条

  市场主体信用管理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尊重企业和个人隐私,维护各主体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七条  

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构成,信息采集按照《重庆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08号)规定执行。

第八条 

 基本信息是指企业和执业人员信息等,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

1.行政许可信息;

2.行政登记信息;

3.园林绿化项目业绩、生产经营信息;

4.依法登记的其他信息。

(二)执业人员

1.执业人员的身份及履历信息;

2.注册信息及持证上岗业绩信息;

3.依法登记的其他信息。

第九条 

 良好信用信息是指市场主体在重庆市园林绿化市场活动中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行为规范,经营诚信,自觉维护园林绿化市场秩序,受到表彰的记录。包括下列内容: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级以上主管部门的表彰;

(二)园林绿化项目获得行业协会、学会评比的奖项;

(三)园林绿化项目获得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等奖项;

(四)其他按照有关规定应纳入的良好行为信息。

第十条 

 不良信用信息是指市场主体在重庆市园林绿化市场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规定,经查实的记录。包括下列情形:

(一)行政处罚信息;

(二)行政强制执行信息;

(三)违反行业自律行为,经园林行业协会、学会认定并通报的信息;

(四)其他按照有关规定应纳入信用管理的纳入的不良行为信息记录。

第十一条  

采集、提供信息的单位对信息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信息采集和记录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一)基本信息,由市场主体自行上报,经核实后录入;

(二)良好信息,由市场主体自行上报,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经核实后录入;

(三)不良信用信息由社会举报、相关部门提供、主管部门采集,经核实后录入。

第十二条  

市场主体的相关信息及信用记录,纳入重庆市园林绿化市场信用管理系统实行动态管理,在市城管局公众信息网公示公布(网址:http://www.cqcg.gov.cn/)。

第十三条 

 信用信息公示期参照相关规定执行,公示期满即应当通过原发布渠道解除。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市场主体或者其他组织对公示的企业信用信息有异议的,按照《重庆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08号)规定的程序提出,经核实有误的,由信息提供单位更正错误信息。

第十五条  

鼓励失信主体采取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社会影响等方式主动整改修复信用。整改后,由失信市场主体向信息认定部门提出申请,由信息认定部门批准、清出失信主体名单,并按照有关规定将其纳入重点关注对象名单。

第十六条 

 各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在园林绿化项目规划、建设和管理过程中,应使用重庆市园林绿化市场信用管理系统,查询相应市场主体的信用记录。

第十七条  

在下列工作中,应当查询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并将其作为重要考量因素:

(一)给予财政补贴;

(二)下达财政性资金项目;

(三)政府采购;

(四)国有投资项目工程招投标;

(五)给予政策性扶持;

(六)出让国有土地;

(七)授予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

(八)授予荣誉称号;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作。

第十八条  

市场信用记录按有关规定分级分类实施管理。区县(自治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市场主体的信用监管。

第十九条 

 从事信用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职,对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篡改信息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8年12月20日起施行。原《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渝园林发〔2014〕38号)同时废止。

声明|除原创内容及特别说明之外,推送稿件文字及图片均来自网络及各大主流媒体机构。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认为内容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